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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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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乾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3 10:47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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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0431-84269969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双阳区丹江街378号(区生态环境分局一楼)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对策和措施

长春市乾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十四社

长春市乾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十四社,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25度33分18.784秒北纬43度27分46.799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1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新建2座封闭式混凝土搅拌站,配套建设4个水泥罐、2个粉煤灰罐、2个矿粉罐、封闭式原料库、废水沉淀池、洗车平台等,生产设备严格按照环评中表2-4设备一览表进行设置,本项目原辅材料全部外购,建成后年产6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一)施工期:1、废水: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2、废气: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易产尘物料封闭储存,禁止露天堆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大风天施工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车辆封闭运输,厂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

3、噪声:首选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暂存在垃圾箱中,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用作筑路材料,不得随意堆放。

营运期: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及车辆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在洗车平台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及内部道路降尘,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厂区内部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厂区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物料输送储存粉尘、物料混合搅拌粉尘、综合车间原料堆场扬尘、原料输送过程产生的扬尘物料输送储存粉尘,本项目2个搅拌站共4个水泥罐、2个粉煤灰罐、2个矿粉罐,水泥、粉煤灰及矿粉采用负压方式卸料至储罐中,罐顶采用覆膜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治理,收集到的粉尘直接返回罐中回用,粉尘经处理后分别通过罐顶呼吸口(DA001至DA008)排放,各罐高度均为18米,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1号搅拌楼和2号搅拌楼)物料混合搅拌粉尘通过各自封闭式搅拌楼负压集气收集后,分别由各自搅拌楼的布袋除尘器(TA001、TA002)处理,粉尘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原料(砂子、石子生产车间内堆存堆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原料封闭储存并苫布覆盖,储料区定期洒水降尘原料进行封闭运输,场内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达到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冬季办公室采暖采用电取暖。

3、噪声:本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混凝土搅拌机、螺旋提升机、气动上料系统、皮带输送机等设备。首选低噪声机械设备、对设备加装减振垫,车间内封闭生产,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污泥、废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集中收集后由罐车清运至本公司机制砂石料加工厂进行处理后进行回用,不外排;废布袋定期收集后外卖废品收购部处理妥善处置各种固体废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本项目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和防范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初审:赵竹影 复审:尚学成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