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第九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恒昇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恒昇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生产日期:2022-06-18),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向吉林省恒昇粮油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大豆油。该公司共计生产了35箱(4瓶/箱),已全部售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600.00元,无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恒昇粮油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2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处人民币50000.00元罚款;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原料问题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二、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销售的韭菜,经检验,毒死蜱,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7.5kg,货值38.85元,已全部售出。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11月23日对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销售的生姜,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9.5kg,货值94.81元,已全部售出。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11月23日对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阳上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农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