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农(屠宰)罚〔2024〕2号
当事人:双阳区**牛羊肉品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CA7H07X1
住所:长春市双阳区**街道6*6号
经营者:郭*洋
身份证件号码:2201**1996******10
当事人双阳区**牛羊肉品零售店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9日早上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双阳区奢岭街道636号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进行现场行政检查,经营者郭*洋在场。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进入该店,案板上摆着牛羊肉,执法人员来到该店后院,有两个人正在杀羊,地上摆着两只已经宰杀放血的羊,其中一只羊正在剥皮,地上有3把尖刀,1把砍刀,1把斧子,墙角处还有1个羊头,4个羊蹄,1张羊皮,经营者郭*洋承认执法人员到达之前已经屠宰分割完一只羊,经称重带骨羊肉为21.31千克,地面塑料盆中有鲜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畜禽屠宰许可证》,当事人郭*洋无法提供《畜禽屠宰许可证》。郭*洋分别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当日的一张牛肉检疫合格证明和5月28日的一张羊肉检疫合格证明,该检疫合格证明证明案板上牛羊肉的合法来源。经电话请示领导,执法人员对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非法屠宰羊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取证。当事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无《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羊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故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违法屠宰的放血的羊、羊肉、屠宰的工具依法进行了扣押。
2024年5月30日在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经营者郭*洋及证人郭士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6月4日早上对没收的已经屠宰放血的两只羊进行了称重,并对经营者郭*洋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本机pt老虎机平台_mg老虎机游戏-【官方授权牌照】@2024年6月13日进行了市场价格调查,确定了涉案畜禽的市场价格。通过上述调查,确定了该店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郭*洋承认了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违法事实。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第一次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交给法制科审核,6月25日,法制科审核意见为缺少立案证据材料、证据不足、货值金额不清(询价缺少关联性)。由于扣押期间内,案件无法完结,6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强制延期决定审批表》,6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了强制延期决定告知书。之后,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充,7月11日对证人郭亚东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对经营者郭*洋进行了第三次补充询问。7月22日,本机关向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双价协〔2024〕042号),7月31日,本机关收到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双价证认〔2024〕042号),确定了涉案羊肉的市场价格。通过上述调查,确定了该店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羊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询问笔录》、录像和照片等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事实存在;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证明违法屠宰动物种类、数量。经营者郭*洋询问笔录3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事实存在,及违法屠宰动物的数量、用途等;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举报人身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为本案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及涉案动物产品照片8份证明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证人郭士伍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违法屠宰事实存在;证人郭士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人身份;证人郭亚东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违法屠宰目的;证人郭亚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人身份;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出具的屠宰企业说明1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无《畜禽屠宰许可证》;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违法屠宰的物品价值;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
本机pt老虎机平台_mg老虎机游戏-【官方授权牌照】@2024年8月12日对双阳区丽娜牛羊肉品零售店下达了双(屠宰)罚告〔2024〕2号的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之规定。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80号,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依照《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违法标的物(违法行为涉及的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经查,当事人属个体经营户,在居民区宰杀活羊,会对附近居民及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首次被查获,经营规模较小,认错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货值经询价认定为人民币3543元。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考虑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违法货值3倍罚款人民币10629元,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羊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之规定。依照《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屠宰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屠宰工具尖刀3把,1把砍刀,1把斧子,已屠宰放血的羊 2只,1个羊头,4个羊蹄,1张羊皮,屠宰的羊肉(带骨)21.31千克;
2. 罚款人民币1062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30日
初审:赵莉;复审:郑东;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