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宇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执恢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拟申请转移的不动产原权利人赵海星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长青路东物价局家属楼3单元502室,丘地号为13-1/94-7(502),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109.97/56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
因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