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春市双阳支行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执48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拟申请转移的不动产原权利人董菲,坐落于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双阳 商都门市第三层),丘地号为13-1/310-18(2),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3631.13/189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因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