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辉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274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拟申请转移的不动产原权利人李建中,坐落于双阳区嵩山路以西沿河小区11、37、38号楼606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0112 001001 GB00279 F01570150号,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96.16/15.0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因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