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飞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102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拟申请转移的不动产原权利人王桂芹,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盘古大街,地号220112005021GB0007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2.38平方米,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因原土地使用权证无法收回,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