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吉(2021)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633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