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双阳区双国用(2015)字第121000226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吉林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