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秋颖因保管不善,将双阳区双国用(2013)字第011200549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费秋颖
2024年10月15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